封面新闻记者 林梦晴互联网股票配资
8月10日下午,江西南昌市青云谱区八大山人景区附近发生一起恶性伤人案件,23岁男子持剪刀袭击致一死一伤。据警方通报,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疾病诊疗史,目前已被刑事拘留。
据死者好友描述,他曾在案发现场看到监控视频,行凶者骑电动车接近受害者后,突然掏出凶器作案。网传的作案动机“搭讪被拒”,暂未被证实。
盈科全球总部合伙人周垂坤律师指出,“有精神病史”不等于“作案时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定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在实施危害行为的 “当时” ,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是否导致其丧失了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3岁男子景区行凶,死者好友质疑景区安保措施
8月12日18时许,江西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8月10日,南昌市青云谱区青云谱路附近发生一起伤人案件。经初步调查,当日13时4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席某某(男,23岁,江西高安人,有精神疾病诊疗史)持剪刀对刘某某和施某进行伤害,造成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施某经送医院救治,无生命危险。目前,席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情通报/图源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
12日晚,被害人刘某某同校同学告诉封面新闻记者,刘某某今年19岁,是某学院法学系的一名准大二学生。11日晚,她于校内群看到刘某某父母的发文:“8月10日13时50分左右,(刘某某)被歹徒杀害……”
与刘某某相识多年的好友张琪(化名)称,10日下午,他从母亲处听说刘某某遇害的消息。赶到现场时距事发已过四个半小时,景区被封锁,死伤者亲属与景区工作人员在对峙,公安人员正在维持秩序。
张琪告诉封面新闻记者,刘某某当场遇难,同行好友施某受重伤,有两名见义勇为者受了轻伤。距案发现场一桥之隔的监控拍到部分画面,他据此描述,事发时刘某某、施某在八大山人梅湖景区游玩,一名黑衣男子骑电动车接近她们,掏出凶器作案,刺向施某,随即追赶刘某某。刘某某被刺伤,当场死亡。
张琪补充,行凶者作案后向警方自首。至于其作案动机是否是网传的“搭讪被拒”,他暂不清楚,需向施某确认。
对于八大山人梅湖景区的安全管理,张琪也质疑:“景区入口处无保安检查是否携带刀具,内部也无安保人员巡查。事发后,景区也未第一时间封锁现场,疏散景区内游客。”
8月13日,八大山人梅湖景区工作人员对此回应,目前景区正常开放,有安保措施,其他情况不便透露。八大山人梅湖景区辖区派出所岱山派出所人员表示,已登记以上问题,会向上申报。目前刑侦在介入处理该案。
公开信息显示,八大山人梅湖风景区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大道,规划面积约3200亩,建筑面积约48.5万平方米,被划定为南昌历史名胜风貌区。2021年5月,入选国家4A级旅游景区。
律师解读:“有精神病史”并非免死金牌
据警情通报,犯罪嫌疑人席某某有精神病史。那么,他会不会逃过刑法最重的处罚?
盈科全球总部合伙人周垂坤律师指出,施害时犯罪嫌疑人是否处于发作期,需同时满足医学和心理学标准,并经法定鉴定程序确认。
他说,从医学角度看,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必须处于精神病的急性发病期,而非病情缓解期或间歇期。更重要的是,危害行为必须与精神病症状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比如因为幻觉、妄想的直接支配而实施的行为。
从心理学角度看,精神病必须导致行为人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无法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或者完全丧失控制能力,即无法自主决定是否实施某种行为。
周垂坤强调,是否处于发病期及责任能力等级,必须通过司法鉴定程序确认,并出具正式的鉴定报告。
他也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对嫌疑人“作案时精神状态”进行鉴定,还存在诸多技术难点。
首要难题是医学标准与法学标准的差异。医学侧重于病理诊断,而法学更关注行为控制力。一个人有精神病史,并不意味着作案时就处于发病期或丧失责任能力。
其次,作案时状态无法重现。鉴定通常在案发后数月进行,鉴定专家只能依靠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这些证据容易受到伪装或记忆偏差的影响。
最后是“预谋行为”的认定争议。实践中,提前准备凶器、选择攻击目标等预谋性行为常被用作否定“发病期”的重要依据。但某些精神疾病可能出现系统性妄想驱动的“有预谋”行为,需要仔细区分这种行为是病理性的还是理性的。
他强调,“精神疾病不是免罪金牌,当一个人以病为刃刺向社会的底线时互联网股票配资,法律必须以最严厉的方式捍卫生命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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